为什么说美国的宪法是第一部成文宪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0 01:29:06
为什么说美国的宪法是第一部成文宪法?
成文二字的意思是什么?其他国家的宪法难道是没有文字记录的?
成文二字的意思是什么?其他国家的宪法难道是没有文字记录的?
按宪法文件的文本表现形式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于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由于它是由制宪机关制定的,又可称为制定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法,且一般用一个法律文书,即一种法典表现宪法.
成文宪法的优点(1)结构和条文经过精心设计、反复推敲,因而内容明确,系统全面,容易上下一体遵循,加之修改较难,所以比较稳定;(2)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即使缺乏优良政治训练与知识的人,也可运用自如,同时便于公民监督,有利于防止公权之争或国家机关的曲解;(3)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于公民的知晓与掌握,有利于依宪保障,防止侵权.
成文宪法的缺点是:由于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较难,所以适应性较差,当情势变更需要及时修宪时往往碍于程序而缓不济急,修宪成本较高.
无统一的法律文书,而表现为各种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的宪法,称为不成文宪法.不能望文生义,认为不成文宪法即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书,事实上,不成文宪法一部分存在于习惯和判例之中,另一部分存在于各种文书性的法律文件,只是这部分的法律文件数量较多.且总量又不如惯例和判例多.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宪法法案.即不同时期颁布的制定法(文书式的法律),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另一类是国会立法,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1948年颁布1969年修改的《人民代表法》等等;二是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如内阁由多数党组阁并对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院制、首相为英王任命、大臣对国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英王为虚权元首等;三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等.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是:(1)由于其惯例部分系社会潜移默化形成,容易被人们接受;(2)由于其制定修改程序比较容易,富于弹性和适应性;
其缺点是:(1)内容比较零乱分散,缺乏系统性,不容易为人们所掌握,当权者可能比较容易为我所需,玩弄权法,窃国乱政;(2)由于其内容欠缺明了,对执政者和人民的政治素养及知识要求甚高,象英国的宪政传统渊源流长,是近代宪政运动的开拓者,故不成文宪法得以畅行其道,运用自如.
对这种分类的评价:
1、这种分类只是一个程度上的差别,它没能遵守分类的排他性原则.事实上,今日各国成文宪法中有不成文宪法的成分.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美国除宪法典外,还有不少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如两党制、参议员的礼貌和资深原则(把某委员会内任职最久的多数党议员任命为该委员会主席的规定)、司法审查制等等.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也存在着成文宪法的内容,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度,但也制定有成文的宪法,有的是国会专门制定的,有的则是将习惯条文化,如英国首相长期以来并无法律地位,只是习惯上以财政部第一大臣的身份领取薪水,1937年《国王大臣法》颁布后,首相兼财政部第一大臣的地位才得以明文确定.
2、宪法的成文与不成文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转化的.如美国宪法本无明文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华盛顿拒绝作为第三任总统候选人后,即形成了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但富兰克林·罗斯福在二战时期连任四届总统(死在第四任上),打破了这个宪法惯例,于是美国国会在1947年3月通过第22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不得超过两届.
总之,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书面文件,也不在于有没有宪法习惯和判例,而在于宪法的构成是集中表现在一个或几个书面文件中,还是集中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判例中.
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于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由于它是由制宪机关制定的,又可称为制定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法,且一般用一个法律文书,即一种法典表现宪法.
成文宪法的优点(1)结构和条文经过精心设计、反复推敲,因而内容明确,系统全面,容易上下一体遵循,加之修改较难,所以比较稳定;(2)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即使缺乏优良政治训练与知识的人,也可运用自如,同时便于公民监督,有利于防止公权之争或国家机关的曲解;(3)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于公民的知晓与掌握,有利于依宪保障,防止侵权.
成文宪法的缺点是:由于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较难,所以适应性较差,当情势变更需要及时修宪时往往碍于程序而缓不济急,修宪成本较高.
无统一的法律文书,而表现为各种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的宪法,称为不成文宪法.不能望文生义,认为不成文宪法即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书,事实上,不成文宪法一部分存在于习惯和判例之中,另一部分存在于各种文书性的法律文件,只是这部分的法律文件数量较多.且总量又不如惯例和判例多.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宪法法案.即不同时期颁布的制定法(文书式的法律),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另一类是国会立法,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1948年颁布1969年修改的《人民代表法》等等;二是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如内阁由多数党组阁并对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院制、首相为英王任命、大臣对国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英王为虚权元首等;三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等.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是:(1)由于其惯例部分系社会潜移默化形成,容易被人们接受;(2)由于其制定修改程序比较容易,富于弹性和适应性;
其缺点是:(1)内容比较零乱分散,缺乏系统性,不容易为人们所掌握,当权者可能比较容易为我所需,玩弄权法,窃国乱政;(2)由于其内容欠缺明了,对执政者和人民的政治素养及知识要求甚高,象英国的宪政传统渊源流长,是近代宪政运动的开拓者,故不成文宪法得以畅行其道,运用自如.
对这种分类的评价:
1、这种分类只是一个程度上的差别,它没能遵守分类的排他性原则.事实上,今日各国成文宪法中有不成文宪法的成分.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美国除宪法典外,还有不少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如两党制、参议员的礼貌和资深原则(把某委员会内任职最久的多数党议员任命为该委员会主席的规定)、司法审查制等等.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也存在着成文宪法的内容,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度,但也制定有成文的宪法,有的是国会专门制定的,有的则是将习惯条文化,如英国首相长期以来并无法律地位,只是习惯上以财政部第一大臣的身份领取薪水,1937年《国王大臣法》颁布后,首相兼财政部第一大臣的地位才得以明文确定.
2、宪法的成文与不成文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转化的.如美国宪法本无明文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华盛顿拒绝作为第三任总统候选人后,即形成了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但富兰克林·罗斯福在二战时期连任四届总统(死在第四任上),打破了这个宪法惯例,于是美国国会在1947年3月通过第22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不得超过两届.
总之,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书面文件,也不在于有没有宪法习惯和判例,而在于宪法的构成是集中表现在一个或几个书面文件中,还是集中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判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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