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什么是宪政?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政治作业 时间:2024/11/11 20:35:41
[转载]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
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巩固起来,因而即便它在现实中得到实施,也不会有“宪政”可言.而就中国1975年宪法而言,若严格实施,也不会带来人民所渴求的“宪政”.可见,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本质所在,宪政运作既是体现宪法“正当性”的实践环节,又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动力源泉.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
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巩固起来,因而即便它在现实中得到实施,也不会有“宪政”可言.而就中国1975年宪法而言,若严格实施,也不会带来人民所渴求的“宪政”.可见,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本质所在,宪政运作既是体现宪法“正当性”的实践环节,又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动力源泉.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