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需氧量单位GDP排放强度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政治作业 时间:2024/11/10 07:34:05
工业化学需氧量单位GDP排放强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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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核方法
审核方法主要采用国家环保总局推荐使用的排放强度法.
(1)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COD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上年COD排放强度=上年工业COD排放量(千克)/上年GDP(万元)
(2)工业氨氮排放量
工业NH3-N排放量=上年NH3-N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NH3-N削减量
上年NH3-N排放强度=上年工业NH3-N排放量(千克)/上年GDP(万元)
(3)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城镇增加的非农人口×城镇COD产生系数
(4)生活氨氮排放量
生活NH3-N排放量=上年生活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NH3-N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NH3-N削减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增加的非农人口×城镇NH3-N产生系数
(5)二氧化硫排放量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电力煤耗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2. 核算说明
(1)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上年GDP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年GDP数据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
(2)非农人口增长率: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没有初步数的以5%为依据测算.
(3)削减量核算: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时间和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A:关停企业污染物减排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B: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当年实际运行时间(扣除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及污染物削减量.
C: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核算方法相同.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D: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新增的火电脱硫设施、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量.
E:如果各地某一类行业工业增加值幅度较大,且该行业的排放强度与上一年整个工业污染源平均排放强度有较大差异,则可以单独测算此类行业的排放量,但须说明原因和依据.
三、总量减排统计数据校正办法
使用强度法核算各地污染物排放量时,须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
1. COD、NH3-N核算结果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NH3-N排放量时,还要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当年GDP=上年GDP×计算用GDP增长率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2. 二氧化硫核算结果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二氧化硫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当年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二氧化硫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局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审核方法主要采用国家环保总局推荐使用的排放强度法.
(1)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COD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上年COD排放强度=上年工业COD排放量(千克)/上年GDP(万元)
(2)工业氨氮排放量
工业NH3-N排放量=上年NH3-N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NH3-N削减量
上年NH3-N排放强度=上年工业NH3-N排放量(千克)/上年GDP(万元)
(3)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城镇增加的非农人口×城镇COD产生系数
(4)生活氨氮排放量
生活NH3-N排放量=上年生活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NH3-N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NH3-N削减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增加的非农人口×城镇NH3-N产生系数
(5)二氧化硫排放量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电力煤耗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2. 核算说明
(1)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上年GDP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年GDP数据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
(2)非农人口增长率: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没有初步数的以5%为依据测算.
(3)削减量核算: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时间和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A:关停企业污染物减排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B: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当年实际运行时间(扣除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及污染物削减量.
C: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核算方法相同.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D: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新增的火电脱硫设施、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量.
E:如果各地某一类行业工业增加值幅度较大,且该行业的排放强度与上一年整个工业污染源平均排放强度有较大差异,则可以单独测算此类行业的排放量,但须说明原因和依据.
三、总量减排统计数据校正办法
使用强度法核算各地污染物排放量时,须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
1. COD、NH3-N核算结果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NH3-N排放量时,还要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当年GDP=上年GDP×计算用GDP增长率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2. 二氧化硫核算结果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二氧化硫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当年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二氧化硫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局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