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应设置在哪些部位或哪些建筑或哪些设备设施上?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21 00:40:37
消防应急照明应设置在哪些部位或哪些建筑或哪些设备设施上?
网上查下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条,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9.2条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条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9.2条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条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9.2条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