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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1 09:43:44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星公司新开发了一种饮料,命名为千事可乐,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含有“该饮料能够治病、健身,具有使人长命百岁功效”内容的广告.并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后发现并不存在宣传的功效.根据所学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分析该公司违反了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