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刑期计算问题“先减后并”原则,减的是什么,并的是什么,比如甲被判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因为殴打狱友致人重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11/13 18:41:11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问题
“先减后并”原则,减的是什么,并的是什么,比如甲被判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因为殴打狱友致人重伤被判有期徒刑5年,甲的数罪并罚应如何计算?
“先并后减”原则,先并的是什么,后减的是什么,比如乙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7年后,发现判决前漏判乙一罪行,遂判该罪有期徒刑5年,乙的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特殊情况一,丙被判有期徒刑7年,执行了3年,发现漏判丙A和B两罪,A罪判罚有期徒刑3年,B罪判罚有期徒刑2年,请问丙这个数罪并罚是如何计算,是先计算A、B两罪的并罚吗?
特殊情况二,丁被判有期徒刑7年,执行了3年,发现丁漏罪C,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丁又犯新罪D,应判处有期徒刑2年,应如何计算丁的数罪并罚?
在下学业不精,这个问题一直没搞清楚,真是惭愧啊!
“先减后并”原则,减的是什么,并的是什么,比如甲被判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因为殴打狱友致人重伤被判有期徒刑5年,甲的数罪并罚应如何计算?
“先并后减”原则,先并的是什么,后减的是什么,比如乙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7年后,发现判决前漏判乙一罪行,遂判该罪有期徒刑5年,乙的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特殊情况一,丙被判有期徒刑7年,执行了3年,发现漏判丙A和B两罪,A罪判罚有期徒刑3年,B罪判罚有期徒刑2年,请问丙这个数罪并罚是如何计算,是先计算A、B两罪的并罚吗?
特殊情况二,丁被判有期徒刑7年,执行了3年,发现丁漏罪C,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丁又犯新罪D,应判处有期徒刑2年,应如何计算丁的数罪并罚?
在下学业不精,这个问题一直没搞清楚,真是惭愧啊!
“先减后并”实际是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情形.减的当然是刑期,并的也是刑期,只是各有所指.以你提供例子: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7年,然后把(12-7)剩余的5年刑期与新判的刑期5年归并,并的是两个剩余及新判刑期,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原则数罪并罚决定最终刑期;
“先并后减”是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情形,并的减的当然也是刑期.以你提供例子:先将原判12年和新判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减除已经执行的7年,就是执行的刑期;
丙的情况无非是第七十条的特例,多了一个罪名而已,那么就先并(7+3+2)按照六十九条原则确定刑期,最后减除3年即可;
丁的情况则是七十条、七十一条的集合,关键看那个在先,C罪在先,按照七十条的规定,那么先并(7+3),再按照六十九的原则确定其刑期,然后减除3年,然后确定的刑期姑且定义为E,再按照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减去判决确定为E年后在判决D罪前这段时间(姑且这段叫F)执行的刑期,即(E-F),然后将(E-F)同2年合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反之,如果丁是犯新罪D在前,那么就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的刑期,再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最终确定执行的刑期.
你关键是要理解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的意思,六十九条规定是数罪并罚大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而七十条规定则是对于判决后执行完毕前发现罪的处罚原则,七十一条则是对判决后执行完毕前犯新罪的处罚原则.
很明显,“先减后并”的惩罚性要高于“先并后减”,同样的数字按照两种方式计算,前者一般大于后者,这正是刑罚对于新犯罪罪犯的一种惩罚方式.
不知道我分析的,你是否能看明白,还可以再交流.
附:《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并后减”是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情形,并的减的当然也是刑期.以你提供例子:先将原判12年和新判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减除已经执行的7年,就是执行的刑期;
丙的情况无非是第七十条的特例,多了一个罪名而已,那么就先并(7+3+2)按照六十九条原则确定刑期,最后减除3年即可;
丁的情况则是七十条、七十一条的集合,关键看那个在先,C罪在先,按照七十条的规定,那么先并(7+3),再按照六十九的原则确定其刑期,然后减除3年,然后确定的刑期姑且定义为E,再按照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减去判决确定为E年后在判决D罪前这段时间(姑且这段叫F)执行的刑期,即(E-F),然后将(E-F)同2年合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反之,如果丁是犯新罪D在前,那么就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的刑期,再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最终确定执行的刑期.
你关键是要理解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的意思,六十九条规定是数罪并罚大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而七十条规定则是对于判决后执行完毕前发现罪的处罚原则,七十一条则是对判决后执行完毕前犯新罪的处罚原则.
很明显,“先减后并”的惩罚性要高于“先并后减”,同样的数字按照两种方式计算,前者一般大于后者,这正是刑罚对于新犯罪罪犯的一种惩罚方式.
不知道我分析的,你是否能看明白,还可以再交流.
附:《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计算甲被判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同时发现又犯新罪,我说的是同时,就是漏罪和新罪是同一时间被发现的,请
刑法 先并后减林某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2年后,发现林某在被判刑前还犯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刑法 数罪并罚的年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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