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4 23:28:46
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要想使其3名被提名人都能当选,则最少需要超过2700票,请问是为什么?
要想使其3名被提名人都能当选,则最少需要超过2700票,请问是为什么?
实际上表决权票数是1000*3=3000票,90%通过,2700票.详见下面介绍.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式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计算公式
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
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再问: 那2700是怎么算的呢?
再答: 例子讲得很明白了,你没看?“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 至于90%,是实行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式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计算公式
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
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再问: 那2700是怎么算的呢?
再答: 例子讲得很明白了,你没看?“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 至于90%,是实行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英语翻译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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