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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传播谣言能被定寻衅滋事罪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1 21:32:39
制造传播谣言能被定寻衅滋事罪吗?
制造传播谣言能被定寻衅滋事罪吗?
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的司法解释.
对于这项条文,我们可以用刑法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来对其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是按照社会需要来确定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和宗旨,并以该目的为指导来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那么我们就从立法目的上来分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需要依托一定的空间来承载,这个空间必需满足两个要求:1、社会性(有一定数量的人,相互间有一定的社会关系);2、无碍性(既相互间能够允许信息的流通,不存在真空);
网络空间既是一个能够承载社会秩序的空间.
意思就是说,你能够在平时的公共场所,比如马路、公园、广场之类的和别人实现交际;同样的,在网络空间上,我们也能通过语言,音乐,图片等方式传播信息以达到与别人交际的目的;那么如此说来,
立法就是要保证在这样一个空间中的一种社会秩序,那么基于目的解释,我们是可以认为网络是属于公共场所的.
立法中为何没有写明?因为法律本身拥有滞后性.回到立法背景,你就会发现当时立法的时候,网络在我国还没有流行起来,便也构不成社会,也并无“社交网络”的概念,这是正常的,法律的滞后性是其局限性的一种.
事件中的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嫌疑人,采用的也是这样的解释方式.
但对法律条文本身没有写明的内容,是否就当然得无效呢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不应该以涉嫌该罪名而拘留?)回答是不一定.侦查机关本身当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由于进入到诉讼程序是以检察院提起公诉为前提的,所以是否将网络纳入公共场所主要还是看检察院是否采纳,上面的目的解释,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如若检察院不承认,将可能要求公安机关变更罪名,可能会变为你提到的诽谤罪;另外一种结果则是检察院承认,提起公诉,
最后法院承认该情形,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其实大部分的司法解释都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类似的问题,才会被写出来的.)
这个我们只需要从常理的角度来判断即可,诽谤行为当然不能完全的等同于起哄闹事,但是它的某些情况也是可以属于起哄闹事的,就属于同打架斗殴对于起哄闹事的关系一样.
新问题来了:
问题一:两罪的区别
在这里仅对其侵犯客体进行区分:诽谤罪侵犯的是特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名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公共秩序,主要侵犯对象并不特定,虽然也可能包含人格权、名誉权,但同时也会包含一些身体权,财产权上的损害(这些都是诽谤罪所不具有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做出某种行为,我们需要通过他主观上的目的,手段的方式,以及严重程度来定性,公安机关还是可以在实践中区分两者的,
毕竟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要比诽谤罪大很多.
我看来,当然是有的.西周时期有“出礼而入刑”的法律思想,意思便是离开了道德范围,便受到了刑法的约束.简单的说就是做的事情如果不符合道德,一概犯罪.这样的思想在现代是不适用的.法律和道德是两种规范体系,两者之间应该有一定的过渡(而不是离开道德就触犯法律了).同理,并不是说了别人坏话造成了影响,就一定会犯罪.即使算是犯罪,也需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自愿态度(自诉),
而这层“自诉”的阶段,也就是我们说的
诽谤罪,就是处于这样的过渡的位置,
介于“因为诽谤而因寻衅滋事罪提起
公诉”与“吵吵嘴,警察叔叔教训教训就行了”之间.
毕竟国家提起公诉的程度比自己提起自诉的情况要严重得多(至少看起来是这样).所以其存在也当然是有意义的.
虽然当时立法未考虑到网络可能涉及公共秩序的情况,虽然这俩家伙看起来关系不太好,但实际上也没到要大家那么严重.
即使诽谤罪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也是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子集的
(暂且那么说吧..),
也能被吸收(就好像故意杀人罪可以吸收故意伤害罪一样,凶手在杀死被害人的过程中势必有一个“故意伤害”的情形,嫌疑人在寻衅滋事中,也应用到了诽谤这样一种方式).若认为他们在是自诉还是公诉上有矛盾,请参考上一个问题的解答.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是很和谐的,你偏要说他们打架刑法会很伤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