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综合 > 作业

关于遗嘱财产继承的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20 06:04:46
关于遗嘱财产继承的问题
爷爷高龄了,立下遗嘱所有财产由第二继承人孙子继承.请各位律师,第一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吗?
关于遗嘱财产继承的问题
首先,第一继承人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有公民都有)法院受不受理,起诉人胜不胜诉另说了
正题:先看一下遗嘱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效力有以下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如果你的遗嘱符合以上规定,应诉的一定会胜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