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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谋长期未归,下落不明.《民法通则》实施后1988年.其妻夏某经申请,法院对柴某宣告死亡.夏某继承遗产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9 00:08:24
柴谋长期未归,下落不明.《民法通则》实施后1988年.其妻夏某经申请,法院对柴某宣告死亡.夏某继承遗产
与宋某登记结婚.2000年柴某回到家乡要求宋某与夏某离婚恢复夫妻关系,共同享有财产.宋某反对,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各位帮忙分析,不甚感激
柴谋长期未归,下落不明.《民法通则》实施后1988年.其妻夏某经申请,法院对柴某宣告死亡.夏某继承遗产
财产可以归还属于他的那部分
夏、宋夫妻关系已经成立,而且是合法的,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