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法原告:某大学被告:李某,某大学某系车间负责人李某原是某大学的一名司机,在多年的工作中,他发明车祸的多发原因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2 04:50:52
关于知识产权法
原告:某大学
被告:李某,某大学某系车间负责人
李某原是某大学的一名司机,在多年的工作中,他发明车祸的多发原因之一是车辆后视镜的盲区太大,于是他开始潜心研究一种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盲区的后视镜,并在1990年形成方案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90专利).91年,某系车间决定对90专利实施开发和制造,并同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90专利并由李任开发小组组长,93年,90专利终于开发成功,94年,李某以试制成功的后视镜准备再申请一项改进专利(94专利)并向系里的要求申请的专利类型为非职务分明专利,申请人为李某自己,当时,系里是同意李某的要求,尽管有部分人认为应该申请职务发明专利,97年,系里成立了全资公司全面生产后视镜,李某提出要占有公司30%的股份,依据是自己与系里在92年签订了共同开发协议.这样,学校才发现进退两难.如不同意李某的请求,李某作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要求学校停止使用他的94专利进行生产,如同意,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在该情况下,学校向李某提出了要求他将94专利变更为职务发明专利.李某不同意学校的意见,几次协商未成,学校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根据94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和有关情况,将它确认为发明专利,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李某辩称,94专利是对90专利的改造,是90专利的后续技术,对后续技术的改进,应属于改进专利,所以将94专利作为非职务发明中申报并无不当,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请结合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的有关知识,分析讨论:
1,如果要确认李某的94专利为职务发明,根据本案情节你认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原告应提供何种证据.
2,你认为本案中94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为什么?
3,如果不考虑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性质争议,本案中的94专利可否由原,被告双方共有.
原告:某大学
被告:李某,某大学某系车间负责人
李某原是某大学的一名司机,在多年的工作中,他发明车祸的多发原因之一是车辆后视镜的盲区太大,于是他开始潜心研究一种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盲区的后视镜,并在1990年形成方案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90专利).91年,某系车间决定对90专利实施开发和制造,并同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90专利并由李任开发小组组长,93年,90专利终于开发成功,94年,李某以试制成功的后视镜准备再申请一项改进专利(94专利)并向系里的要求申请的专利类型为非职务分明专利,申请人为李某自己,当时,系里是同意李某的要求,尽管有部分人认为应该申请职务发明专利,97年,系里成立了全资公司全面生产后视镜,李某提出要占有公司30%的股份,依据是自己与系里在92年签订了共同开发协议.这样,学校才发现进退两难.如不同意李某的请求,李某作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要求学校停止使用他的94专利进行生产,如同意,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在该情况下,学校向李某提出了要求他将94专利变更为职务发明专利.李某不同意学校的意见,几次协商未成,学校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根据94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和有关情况,将它确认为发明专利,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李某辩称,94专利是对90专利的改造,是90专利的后续技术,对后续技术的改进,应属于改进专利,所以将94专利作为非职务发明中申报并无不当,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请结合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的有关知识,分析讨论:
1,如果要确认李某的94专利为职务发明,根据本案情节你认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原告应提供何种证据.
2,你认为本案中94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为什么?
3,如果不考虑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性质争议,本案中的94专利可否由原,被告双方共有.
一, 如果要确认李某的94专利为职务发明,根据本案情节你认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原告应提供何种证据.
1、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根据法条,可以知道:如果要确定李某为职务发明,就必须有证据表明:
A 单位和李某没有针对该专利订立过任何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的合同.
B 李某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具体可以以下之一: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C 李某利用了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具体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 你认为本案中94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为什么?
我认为本案中94专利不是职务发明.
理由是: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而根据你所述“系里是同意李某的要求”,因此,即便李某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也是应该属于他个人的专利.
三, 如果不考虑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性质争议,本案中的94专利可否由原,被告双方共有.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如果你们协商成功,自然可以共有.
1、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根据法条,可以知道:如果要确定李某为职务发明,就必须有证据表明:
A 单位和李某没有针对该专利订立过任何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的合同.
B 李某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具体可以以下之一: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C 李某利用了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具体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 你认为本案中94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为什么?
我认为本案中94专利不是职务发明.
理由是: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而根据你所述“系里是同意李某的要求”,因此,即便李某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也是应该属于他个人的专利.
三, 如果不考虑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性质争议,本案中的94专利可否由原,被告双方共有.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如果你们协商成功,自然可以共有.
关于知识产权法原告:某大学被告:李某,某大学某系车间负责人李某原是某大学的一名司机,在多年的工作中,他发明车祸的多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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