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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1 11:14:39
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一、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不受影响,仍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上担保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享有优先权.所谓别除权,是针对这种民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运用的特点而起的名称.
二、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诉讼中的取回权.取回权也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以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将他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是对该财产权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所以,这一权利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不过是因其在破产诉讼中行使的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取回权与别除权虽然都是针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但财产的所有者却有所不同.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所以在破产诉讼中一般没有什么损失的风险,不像别除权,可能出现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抵销权原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诉讼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结付种类必须相同,履行劳务的债不能与履行金钱的债抵销.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则无此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不同种类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贷币形式方可加以清偿,债权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与给付种类的区别,所以,均可加以抵销.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债权债务成立的期间并无限制,无论何时成立的均可抵销.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有时间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追回权
就是把企业在其他地方的财产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