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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2 10:56:39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交换与消费,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民法》立法本意上对“善意取得”予以必要法律保护应该具备的条件:即(一)受让人须为善意;(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该财产;(四)出让人是对该财产无处分权的原占有人.而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无疑也就具备了物权法草案现在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市场买到的或通过拍卖得到的赃物,就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不应该无偿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