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破产制度对比?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9 22:17:08
欧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破产制度对比?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大致可归结为列举主义和抽象主义(又称概括主义)两种体例.
前者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只要债务人具有这些行为之一,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后者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并称之为“破产原因”,对它们的具体表现行为则不作一列举.
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大陆法系则历来采用抽象主义.
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的分野,实际上反映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前者是对归纳思维模式的运用,后者则是对演绎思维模式的运用.如同两种思维模式各有优势和局限一样,两种立法体例也是利弊并出,长短互见.
列举主义明确、具体,易为法院和当事人掌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缺乏弹性,涵盖面较窄,难免挂一漏万,不易列举穷尽.而概括主义涵盖面较为广泛,它赋予法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和当事人较大的判断空间,但因抽象、概括,不易为当事人和法官掌握和运用,从而易生判断失真和司法偏颇之弊.
近年来,两大法系不断通过立法和判例互相吸收对方之长,弥补和克服自身短处,倒也各自不失严整,以至于出现如法国等国家开始采取列举和概括并用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注:法国现行破产法第1条规定,停止支付的债务人要到法院申报,并提交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等,然后据此申请实行整理程序,即可进行破产预防(类似于和解先试主义),但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无权申报整理而应破产程序:(1 )违反法律规定而经营某种事业(违法经营);(2 )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作假帐)、隐匿财产之一部或全部;(3 )不按企业规模实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显然这是抽象主义加列举主义的折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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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只要债务人具有这些行为之一,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后者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并称之为“破产原因”,对它们的具体表现行为则不作一列举.
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大陆法系则历来采用抽象主义.
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的分野,实际上反映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前者是对归纳思维模式的运用,后者则是对演绎思维模式的运用.如同两种思维模式各有优势和局限一样,两种立法体例也是利弊并出,长短互见.
列举主义明确、具体,易为法院和当事人掌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缺乏弹性,涵盖面较窄,难免挂一漏万,不易列举穷尽.而概括主义涵盖面较为广泛,它赋予法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和当事人较大的判断空间,但因抽象、概括,不易为当事人和法官掌握和运用,从而易生判断失真和司法偏颇之弊.
近年来,两大法系不断通过立法和判例互相吸收对方之长,弥补和克服自身短处,倒也各自不失严整,以至于出现如法国等国家开始采取列举和概括并用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注:法国现行破产法第1条规定,停止支付的债务人要到法院申报,并提交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等,然后据此申请实行整理程序,即可进行破产预防(类似于和解先试主义),但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无权申报整理而应破产程序:(1 )违反法律规定而经营某种事业(违法经营);(2 )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作假帐)、隐匿财产之一部或全部;(3 )不按企业规模实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显然这是抽象主义加列举主义的折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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