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时,法律应该如何适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9/29 05:34:18
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时,法律应该如何适用.
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时,应该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但是由于上位法往往是一般规定,下位法往往是特别法,所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论,我们会得出——下位法优于上位法的结论.
请问,当上位法、下位法,一般法、特别法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解决?
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时,应该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但是由于上位法往往是一般规定,下位法往往是特别法,所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论,我们会得出——下位法优于上位法的结论.
请问,当上位法、下位法,一般法、特别法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解决?
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事项,可能会有不同规定,这就是规范竞合的问题.当不同法律规范同时存在时,应引用其中哪个规范,也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之一.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是,事实上情况并非总这么简单.因为新法可能是上位法,也可能是下位法,可能是一般法,也可能是特别法;反之,旧法也同样有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就不那么容易判断了.不过,总的来说,不同规范的冲突都是由于“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冲突,而在特定的比较中,还是可以通过分析,将这几对不同性质的冲突最终化解为某一对性质的冲突的,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就容易判断到底哪个规范应当优先适用了.下面以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为例进行说明:
1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下位法、一般法的竞合
由于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同时二者均为一般法,因此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适用.
2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下位法、特别法的竞合
虽然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但是特别法却优于一般法.在此情形下,需要结合新的一般法的立法目的来判断,如果新的一般法改变旧的特别法是有意为之,则说明立法者是有意废弃旧法的,因此,特别法虽然符合旧法的精神,却与新的一般法精神不一致时,应当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优先适用.如果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的不一致并非有意为之,而是立法的疏漏所致,则说明新法不一定有废弃旧法的意思,二者存在冲突的,应当首先寻求通过合理的解释使二者协调一致,消除矛盾;如果不能通过解释取得一致的,仍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的一般法.
3 新法、下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上位法、一般法
在此,虽然下位法是新法,但是当该法与旧的上位法冲突时,仍然应当适用上位法,因为下位法是不能变更上位法的规定的.
4 新法、下位法、特别法与旧法、上位法、一般法
虽然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位法却不能优于上位法.但是当下位法同时也是特别法时,就不必再考虑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剩余的实际上就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了,而依照一般的规范竞合处理原则,特别法应当优于一般法适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法、下位法、特别法要优于旧法、上位法、一般法适用.
其余的情况一般也都是可以最终化解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或者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这三种性质之间的单独冲突,然后再进行分析的,这里不再赘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分析方法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规范竞合情况下,也还要重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释方法和合宪法性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内容的协调统一.因为,两个特定的上位与下位规范之间的差异,在众多规范位阶之中可能只是处于整体规范位阶的较低层次,其上位规范仍然可能与更高级规范的立法目的不符合,因此,不能僵化看待;同样,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别,以及新法与旧法的差别也都可能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都不能一刀切.
1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下位法、一般法的竞合
由于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同时二者均为一般法,因此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适用.
2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下位法、特别法的竞合
虽然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但是特别法却优于一般法.在此情形下,需要结合新的一般法的立法目的来判断,如果新的一般法改变旧的特别法是有意为之,则说明立法者是有意废弃旧法的,因此,特别法虽然符合旧法的精神,却与新的一般法精神不一致时,应当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优先适用.如果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的不一致并非有意为之,而是立法的疏漏所致,则说明新法不一定有废弃旧法的意思,二者存在冲突的,应当首先寻求通过合理的解释使二者协调一致,消除矛盾;如果不能通过解释取得一致的,仍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的一般法.
3 新法、下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上位法、一般法
在此,虽然下位法是新法,但是当该法与旧的上位法冲突时,仍然应当适用上位法,因为下位法是不能变更上位法的规定的.
4 新法、下位法、特别法与旧法、上位法、一般法
虽然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位法却不能优于上位法.但是当下位法同时也是特别法时,就不必再考虑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剩余的实际上就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了,而依照一般的规范竞合处理原则,特别法应当优于一般法适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法、下位法、特别法要优于旧法、上位法、一般法适用.
其余的情况一般也都是可以最终化解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或者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这三种性质之间的单独冲突,然后再进行分析的,这里不再赘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分析方法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规范竞合情况下,也还要重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释方法和合宪法性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内容的协调统一.因为,两个特定的上位与下位规范之间的差异,在众多规范位阶之中可能只是处于整体规范位阶的较低层次,其上位规范仍然可能与更高级规范的立法目的不符合,因此,不能僵化看待;同样,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别,以及新法与旧法的差别也都可能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都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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