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俄国)的土地所有权的演变过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11/12 04:07:30
苏联(俄国)的土地所有权的演变过程
俄罗斯地广人稀,国土面积占世界第一位,但土地问题却是俄罗斯历来所有发展阶段的主要难题.1861年沙皇尼古拉二世解放农奴法令、1905年-1907年斯托雷平改革、1917年十月革命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颁布的土地法令、1922年俄罗斯土地法典、1991年土地法典等是俄罗斯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都对土地所有权做出了重要规定.20世纪发生的两次重大的所有权变革:一次是从私有到公有,另一次是从公有回到私有特别引人注目.
一、 20世纪20年代:土地从私有到公有
(一)俄罗斯土地私有权的历史
俄罗斯的土地归私人所有有着悠久的历史.俄罗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两种形式.农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为公有,耕地则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奖功份地三种所有权形式.世袭的领地可以出让、买卖和交换.奖功份地是俄罗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换取世袭领地.﹝1﹞
15世纪到17世纪乡的农民可以相当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开垦地:买卖、租赁、抵押和互换,这说明当时的农民对自己开垦的荒地可以比较充分地行使权利.18世纪下叶,俄罗斯国家对土地私有有更为深刻地认识,认为被开垦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属于国家更能够带来益处,因此,国家做好准备,以牺牲数千万亩国家的土地进行总测量,以消灭地界的争议和冲突.﹝2﹞可见,整个封建时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权为主,尤其是18世纪下叶对土地私人所有权有相当明确地认识,甚至不惜牺牲国家的土地作为争议地边界的补偿.而此时,我国正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的一切财产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土地私人所有权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斯别兰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对土地所有权给与很大关注.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巩固,但在转让方面有很大的限制.农民被禁止离开村社,虽然加强了土地份额的私人所有,但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1861年农奴改革时,农民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地主拥有所有权,农民向地主提供劳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规定的价格赎买后,农民才能成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内不允许转让.村社制度使俄罗斯的行政体制与村社土地占有形式产生密切联系.村社土地占有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平等参加公社事务和使用土地的机会,如果农民迁移到其他的地方,就丧失了村社土地和经营地的占有权,无偿地将自己的土地留给了村社,没有任何补偿.这与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员能平等参加集体的事务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员在离开的时候大有不同规定.村社土地占有制度的特点是,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让给其他人.这就使得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任何脱离原来居住地的迁移,在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都意味着基本生存条件的丧失.而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成员只有进入设区的市才丧失农村的土地.
1905年革命摧毁了严格限制农户自由发展的村社制度.每一个家长——村社成员,有权要求从村社分出自己的份地归他所有,允许农民退出村社另立单独的田庄或家庭农场,土地变成个人所有财产,可以买卖、抵押、出租.1910年6月国家杜马批准的法律补充承认了全体农民是村社土地的所有人,村社土地24年内不再重新分配.可见,1905年后俄罗斯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果俄罗斯沿着这条道路一直走下去,现在的俄罗斯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但是,历史没有假设.
(二)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建立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罗斯取消了土地私人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化,土地不能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方法转让,随后颁布的土地法典从立法上确立了这一基本制度.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登上苏共中央最高领导人座位,随后开始的对斯大林暴政的揭露使前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牺牲三千万人生命代价树立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一落千丈.而此时的苏联已是世界社会主义阵营的核心,是世界两大阵营中的一极,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在人民的心理上投下了沉重的阴影.
1964年勃列日涅夫为首的苏共中央集体作出赫鲁晓夫退位的决定,由勃列日涅夫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社会上开始出现对过往理想绝望的情绪,漫长的政治和经济的“停滞期”开始了.1965年时农业生产急剧下降,几乎达到1913年水平,﹝3﹞爆发了执政以来的第二次经济危机.1969年至1984年连续多年歉收.苏联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展开了土地使用收费的讨论,认为土地付费是合理有效使用土地的根本出路,以改变农业企业集中大量土地不利用的情况;1979年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决定在国家经济中开始试行经济核算和市场化运行成分;1982年效仿欧洲国家,实行集体承包制.1987年实行土地租赁制50年,1989年颁布租赁法. 1985年,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执权.这位新领导试图通过渐进式改革政策给社会主义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所有这些措施都无济于事,都没有挽救俄罗斯的经济状况,生产效率依然十分低下.
苏联时期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实行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度,但是国家一直没有调整好土地关系,从1964年到1987年,政府对衰落不起的经济采取了承包、租赁等一系列措施都无济于事,甚至都没有解决粮食问题.这段时期是中俄两国关系处于冷冻时期,相互之间往来甚少.但这段历史恰恰是90年代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如果对这段历史不了解,就无法理解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
不否定俄罗斯土地改革中的缺点和不足,虽然对西方国家经验的移植在很多地方被认为是不正确的,但不能臆断它不成功,俄罗斯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功绩在于为市场经济做了充分准备.因为土地私人所有流通自由,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土地价值得到实现,同时通过合同形式实现各种各样的土地占有,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是个了不起的历史进步.但是,俄罗斯最近二十年来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的状况,土地市场也没有活跃起来,农民依然很穷.与俄罗斯不同的是,中国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结果必然出现土地的兼并.中国现阶段的农民守不住土地,也无力维护土地权利,因为资本与权力结合的力量足够强大,近年席卷全国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冲突就是实证.集体所有制尽管效率低,但能保障农民普遍获取利益,在现阶段仍然是保障农民利益最好的方式.
土地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受法律制度的制约,还受政治经济等很多因素影响. 中国农民身上蕴含着无限的创造力,只要政权别干涉得太死,他们就能找出生存的办法.当年的安徽小岗村村民冒死承包了集体的土地,后来转化成遍及全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但也正是在席卷全国,甚至是强行推进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下,华西村、南街村等7000个村庄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变,成为当今中国最幸福的村庄.这其中包括地处偏远,不沿海、不沿江、不沿铁路线、不靠近大中城市,既无矿产资源,又土地贫瘠的边陲小村——黑龙江兴十四村.
现阶段,中国的农民又发明了小产权房.农民在国家立法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情况下,不出卖宅基地,却也获得了巨大收益.而那些买了小产权房的城里人还在等待国家有朝一日承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学者们也以当年的小岗村为例,认为此时非法的东西彼时就会合法化,呼吁政府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化.
法的本质是公平和正义,任何以牺牲一部分人利益换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续的.农村基层政权的任务就是要保证农村集体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数人对农民利益的侵害,给农民更多的选择机会,农民就会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
一、 20世纪20年代:土地从私有到公有
(一)俄罗斯土地私有权的历史
俄罗斯的土地归私人所有有着悠久的历史.俄罗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两种形式.农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为公有,耕地则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奖功份地三种所有权形式.世袭的领地可以出让、买卖和交换.奖功份地是俄罗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换取世袭领地.﹝1﹞
15世纪到17世纪乡的农民可以相当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开垦地:买卖、租赁、抵押和互换,这说明当时的农民对自己开垦的荒地可以比较充分地行使权利.18世纪下叶,俄罗斯国家对土地私有有更为深刻地认识,认为被开垦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属于国家更能够带来益处,因此,国家做好准备,以牺牲数千万亩国家的土地进行总测量,以消灭地界的争议和冲突.﹝2﹞可见,整个封建时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权为主,尤其是18世纪下叶对土地私人所有权有相当明确地认识,甚至不惜牺牲国家的土地作为争议地边界的补偿.而此时,我国正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的一切财产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土地私人所有权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斯别兰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对土地所有权给与很大关注.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巩固,但在转让方面有很大的限制.农民被禁止离开村社,虽然加强了土地份额的私人所有,但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1861年农奴改革时,农民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地主拥有所有权,农民向地主提供劳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规定的价格赎买后,农民才能成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内不允许转让.村社制度使俄罗斯的行政体制与村社土地占有形式产生密切联系.村社土地占有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平等参加公社事务和使用土地的机会,如果农民迁移到其他的地方,就丧失了村社土地和经营地的占有权,无偿地将自己的土地留给了村社,没有任何补偿.这与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员能平等参加集体的事务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员在离开的时候大有不同规定.村社土地占有制度的特点是,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让给其他人.这就使得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任何脱离原来居住地的迁移,在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都意味着基本生存条件的丧失.而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成员只有进入设区的市才丧失农村的土地.
1905年革命摧毁了严格限制农户自由发展的村社制度.每一个家长——村社成员,有权要求从村社分出自己的份地归他所有,允许农民退出村社另立单独的田庄或家庭农场,土地变成个人所有财产,可以买卖、抵押、出租.1910年6月国家杜马批准的法律补充承认了全体农民是村社土地的所有人,村社土地24年内不再重新分配.可见,1905年后俄罗斯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果俄罗斯沿着这条道路一直走下去,现在的俄罗斯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但是,历史没有假设.
(二)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建立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罗斯取消了土地私人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化,土地不能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方法转让,随后颁布的土地法典从立法上确立了这一基本制度.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登上苏共中央最高领导人座位,随后开始的对斯大林暴政的揭露使前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牺牲三千万人生命代价树立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一落千丈.而此时的苏联已是世界社会主义阵营的核心,是世界两大阵营中的一极,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在人民的心理上投下了沉重的阴影.
1964年勃列日涅夫为首的苏共中央集体作出赫鲁晓夫退位的决定,由勃列日涅夫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社会上开始出现对过往理想绝望的情绪,漫长的政治和经济的“停滞期”开始了.1965年时农业生产急剧下降,几乎达到1913年水平,﹝3﹞爆发了执政以来的第二次经济危机.1969年至1984年连续多年歉收.苏联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展开了土地使用收费的讨论,认为土地付费是合理有效使用土地的根本出路,以改变农业企业集中大量土地不利用的情况;1979年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决定在国家经济中开始试行经济核算和市场化运行成分;1982年效仿欧洲国家,实行集体承包制.1987年实行土地租赁制50年,1989年颁布租赁法. 1985年,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执权.这位新领导试图通过渐进式改革政策给社会主义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所有这些措施都无济于事,都没有挽救俄罗斯的经济状况,生产效率依然十分低下.
苏联时期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实行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度,但是国家一直没有调整好土地关系,从1964年到1987年,政府对衰落不起的经济采取了承包、租赁等一系列措施都无济于事,甚至都没有解决粮食问题.这段时期是中俄两国关系处于冷冻时期,相互之间往来甚少.但这段历史恰恰是90年代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如果对这段历史不了解,就无法理解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
不否定俄罗斯土地改革中的缺点和不足,虽然对西方国家经验的移植在很多地方被认为是不正确的,但不能臆断它不成功,俄罗斯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功绩在于为市场经济做了充分准备.因为土地私人所有流通自由,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土地价值得到实现,同时通过合同形式实现各种各样的土地占有,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是个了不起的历史进步.但是,俄罗斯最近二十年来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的状况,土地市场也没有活跃起来,农民依然很穷.与俄罗斯不同的是,中国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结果必然出现土地的兼并.中国现阶段的农民守不住土地,也无力维护土地权利,因为资本与权力结合的力量足够强大,近年席卷全国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冲突就是实证.集体所有制尽管效率低,但能保障农民普遍获取利益,在现阶段仍然是保障农民利益最好的方式.
土地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受法律制度的制约,还受政治经济等很多因素影响. 中国农民身上蕴含着无限的创造力,只要政权别干涉得太死,他们就能找出生存的办法.当年的安徽小岗村村民冒死承包了集体的土地,后来转化成遍及全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但也正是在席卷全国,甚至是强行推进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下,华西村、南街村等7000个村庄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变,成为当今中国最幸福的村庄.这其中包括地处偏远,不沿海、不沿江、不沿铁路线、不靠近大中城市,既无矿产资源,又土地贫瘠的边陲小村——黑龙江兴十四村.
现阶段,中国的农民又发明了小产权房.农民在国家立法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情况下,不出卖宅基地,却也获得了巨大收益.而那些买了小产权房的城里人还在等待国家有朝一日承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学者们也以当年的小岗村为例,认为此时非法的东西彼时就会合法化,呼吁政府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化.
法的本质是公平和正义,任何以牺牲一部分人利益换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续的.农村基层政权的任务就是要保证农村集体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数人对农民利益的侵害,给农民更多的选择机会,农民就会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