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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为什么损害了百姓的利益?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9/24 00:20:07
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为什么损害了百姓的利益?
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为什么损害了百姓的利益?
北宋时,民间高利贷非常猖獗.以致造成许多下等户农夫破产.实施“青苗法”是为了实现国家与农民互惠互利.该法规定,如有需要,农民可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一来使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免受高利贷剥削,二来不致影响了农业生产,三来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来增加财政收入.

青苗法是“熙宁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开始很有信心,因为早在他任鄞县父母官时就试行过这一法律,效果很好.后来陕西转运使李参以及京东转运使王广渊不谋而合,先后在自己的辖区开展过“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了慎重起见,在正式实施这项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才正式推向全国.而且,在颁行之前,他还特别加上了“禁抑配”这一条款,即禁止强行摊派贷款.

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全国各地实施时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有的地方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办事,执行得好,百姓得到实惠,对此法就非常拥护,老百姓就欢天喜地地歌颂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官不按规定办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想方设法多放贷款,多收利息,不惜层层下达指标,强行摊派贷款,特别是将贷款强行摊派给不需要贷款但有偿还能力的富户,而不愿贷给真正需要的贫农,由此引起了富户与贫农的共同反对.百姓对新法自然也就怨声载道.

据史料记载,虽然规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员们却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到还的时候是新的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有的记载甚至说实际利率有达到原先设定的3至5倍的.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罢了,农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还“抑配”,也就是强行摊派,分任务,下指标,逼迫百姓借钱.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而到了执行过程中,竟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富户.

所以,它损害百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