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哪些人身权?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0 20:00:43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哪些人身权?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婚姻自由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婚姻自由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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