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2011145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7 20:04:06
民法名词解释2011145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受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4.民事权利:权利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5.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12.法人机关:是依法律,章程,条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进行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1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14.普通合伙: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睡会组织.
15.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16.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7.物:存在于人们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18.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1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吧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0.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1.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原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23.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24.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力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时间.
26.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7.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28.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9.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30.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的效力.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32.善意取得:指五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3.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4.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的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35.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36.质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7.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受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4.民事权利:权利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5.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12.法人机关:是依法律,章程,条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进行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1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14.普通合伙: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睡会组织.
15.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16.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7.物:存在于人们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18.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1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吧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0.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1.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原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23.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24.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力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时间.
26.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7.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28.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9.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30.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的效力.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32.善意取得:指五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3.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4.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的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35.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36.质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7.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