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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规定:受伤害者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肇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大师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9 00:41:11
《十二铜表法》规定:受伤害者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肇事
《十二铜表法》规定:受伤害者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肇事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